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片区工程建设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工作,深圳市规划委组织编制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此次在深圳自贸片区探索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就是在深圳市“多规合一”的基础上进行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优化管理,具体措施包括减环节、改方式、强监督和重实效四个部分。其中在减环节方面,对标国际经验,将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由原来五个阶段减少为三个阶段,即备案核准及报建阶段或可研批复阶段、工程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实施方案》明确适用于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城乡基础设施、工市场设施、房屋项目工程、市政工程等。
为简化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提出法津、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片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发改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通过的审查意见,即可作为审批依据,但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除外。选址意见书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供地)同步核发,同时需与项目立项以及用地预审一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均需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以及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津责任,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别不同分为审批制和告知承诺制两种方式进行审查,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部分摘自《深圳市“多规合一”工作简报》